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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下·案例、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(修订版)(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)
¥60.8(7.8折)定价:¥78.0传统中国的司法理想,可概括为“无讼”社会。对于“鼠牙雀角” 的词讼案件,州县牧令往往不愿轻易受理;为了实现“耸动”官府的意图,诉讼两造就采取“将小事闹大”的修辞技巧和行动策略。明清中国的司法构造,具有明显的科层化特征;而适用于徒罪以上案件的审转程序,很能体现这一特征。审转程序,兼具慎重刑名与控制官员的双重功能。无论笞杖案件抑或徒刑以上案件,鉴于“过得乡场,过得官场”以及“摆平理顺,案结事了”的政治考量,在援引裁判规范时,司法官员大多以